擅自砍伐小區兩株香樟,一業主被罰1.2萬元
2026-07-28 08:53:58
admin
近日,合肥市包河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查處一起擅自砍伐樹木案件,一名業主因私自砍伐小區香樟樹,被處以12000元行政處罰。
經查,2026年4月16日8時許,該業主在綠色港灣C1地塊住宅區內,未經許可擅自砍伐兩株香樟樹,一株地徑約35公分、一株地徑約38公分。
執法人員通過現場檢查筆錄、取證照片、詢問筆錄及林業部門移交材料等證據,固定了當事人違法事實。
執法部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,當事人明確放棄陳述、申辯及聽證權利。
依據《合肥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》相關規定,當事人擅自砍伐樹木的行為已構成違法,城管部門對其作出罰款人民幣壹萬貳仟元整的處罰。
《合肥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》第三十二條城市內的樹木,不論其權屬,除正常養護修剪外,不得擅自移植和砍伐。確需移植和砍伐的,應當經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。
第三十五條 禁止下列損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:
(一)損壞花壇、綠籬、欄桿、草坪的;
(二)釘栓刻劃樹木、攀折花木的;
(三)圍圈樹木、就樹建房或者晾曬衣物、懸掛標牌的;
(四)污損建筑小品、雕塑及其他綠化設施的;
(五)在花壇和草坪上燃放煙花爆竹、堆放物料或者傾倒垃圾、化學物品以及液化氣殘渣的;
(六)在綠地內設攤經營或者停放車輛的;
(七)在綠地內種植蔬菜或者其他農作物的;
(八)其他損害綠化及設施行為的。
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:
(五)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,擅自砍伐、移植樹木的,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按照規定補植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,并處以每棵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;造成其他損失的,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
來源:物業管理圈